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表彰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年09月01日   发布单位:学生工作处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国家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,激发广大学生成才与发展的积极性,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、争先创优、全面发展、奋发成才,根据教育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。凡在读学生(新生除外),均有资格参加学生评优活动。

第三条 学生评优活动每年进行一次,在每年10月份进行(具体时间按文件规定)。

第四条 评优活动必须坚持规范管理、依章办事,全面发展、择优评选,客观公正、民主评定的原则,以及对先进个人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。

第五条 评优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下,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 评优的比例、条件和程序

第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评优的奖项及其比例如下:

(一)优秀学生标兵:按系部学生总人数3%的比例评选;

(二)优秀学生干部:按每班两个评选;

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评优的奖项及其比例如下:

(一)优秀毕业生:按系部学生总人数10%的比例评选;

(二)三好学生:按系部学生总人数5%的比例评选;

(三)优秀学生干部:按每班四个评选。

第八条 确定评优的人选必须具备如下各项基本条件:

(一)思想政治表现好,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;

(二)学习勤奋,工作积极,成绩显著;

(三)遵纪守法,没有受到纪律处分。

第九条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作为优秀学生标兵评选人选:

(一)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系部总人数前3%;

(二)综合素质测评各单项分排名均在系部总人数前10%。

第十条 具备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,且综合测评某一单项分排名在年级或专业总人数前20%者,可参加校优秀学生标兵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等个人奖项的评选。

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评优:

(一)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违法行为者;

(二)在素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(如谎报事迹,做假材料、假证件、假文章,涂改考试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分数等)、争名夺利、诬告损人者;

(三)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,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;

(四)受学校和系部通报批评或处分者;

(五)考试作弊者;

(六)有旷课记录者;

(七)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;

(八)有不及格科目者;

(九)恶意拖欠学费者。

第十二条 评优在完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,按如下程序进行评选:

(一)筛选和确定评选候选人。系部综合测评小组按照有关规定,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确定优秀学生标兵、优秀班干部的候选人;

(二)民主评定。系部综合测评小组成员通过无记名投票形式分别选出优秀学生标兵、优秀班干部,填学生评优先进个人事迹登记表;

(三)系部审查。学生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系部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查,并在有关上报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上报校学生工作处;

(四) 学生工作处审核。校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部上报的评优结果进行审核,表彰名单公示三天,在有关材料和表格上签署意见,加盖公章,草拟表彰文件,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;

(五)学校表彰。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,印发文件予以表彰,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。

第三章 附 则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